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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管家 | 上海市商业综合体餐饮业环保要点解析(下篇)

王彦博 上海环保管家 2022-08-15

商业综合体,是将城市中商业、办公、居住、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等城市生活空间的三项以上功能进行组合,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裨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一个多功能、高效率、复杂而统一的综合体。[1]

通过对不同地区的商业综合体调查发现,餐饮业空间面积占比上升是大势所趋,75%的商业建筑中,餐饮业态空间超过总建筑面积25%。[2]

商业综合体的多功能性

上篇已针对环保手续办理、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餐厨废水处理三方面对商业综合体餐饮业涉及到的环保要点开展了解析,下篇中我们将着重针对餐饮油烟的排放控制要求、油烟净化设施的安装选取维保、油烟检测要求三个方面对商业综合体餐饮业的餐饮油烟开展重点解析。



一、餐饮业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 31/844-201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

《餐饮业油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饮食服务业环保守则》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订版)》




二、商业综合体餐饮业环保要点

——餐饮油烟



1、餐饮油烟排放控制

餐饮油烟排放限值为1.0(mg/m3),若餐饮服务企业产生特殊气味并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除味措施,排放的臭气浓度不得超过60(无量纲)。

2、油烟净化设施

1)油烟净化设施的安装选取

餐饮服务企业应按规范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并安装与油烟设计排风量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净化设施应安装在排风机之前,不宜安装在吊顶内,油烟净化设施应与油烟设计排风量相匹配。

应采用机械过滤器(或与紫外光解器相结合)、旋网过滤器(或与紫外光解器相结合)、运水烟罩、吸收式油烟净化烟罩等一级油烟净化设施对大颗粒油烟加以净化处理。

当餐饮服务企业总发热功率大于5×108J/h(139kW)或经营场所就餐面积大于150 m2或就餐位数不少于75座时,应在一级油烟净化设施后采用静电式油烟净化设备或湿式油烟净化设备等二级油烟净化设施对细颗粒油烟加以净化处理。

用于净化细颗粒油烟的二级油烟净化设施应经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证且餐饮油烟去除效率≥90%。

在运营期内应保存完整的油烟净化设施技术文件,包括设计资料、施工图纸、产品说明书和合格证、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监测报告等。油烟净化装置的环保产品认证情况可通过登陆中国环境产业保护协会(http://www.caepi.org.cn)查询。

2)油烟净化设施的维护保养

经营过程中需确保餐饮油烟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转,若油烟净化设施出现故障应立即记录故障情况,并于48小时内修复。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相应情况并保留台账备查,油烟净化设施维护保养频率要求如下:

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记录油烟净化设施的巡检结果、维护保养(包括清洗)、故障修复等作业情况,台账记录至少保存3年,台账记录样式参见下图。

3、餐饮油烟监测要求

餐饮油烟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以及排污口标志,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风管直径,或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风管直径处。对矩形风管,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风管边长。测试孔开设位置示意图如下:

餐饮油烟排放口排污口标志应参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设置,示意图如下:




三、相关罚则—餐饮油烟




违反《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订版)》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或在线监控设施、未保持设施正常运行或者未定期对油烟净化或异味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1] 2019年上海城市商业综合体发展现状及发展方向分析

[2] 城市综合体项目餐饮商铺排油烟系统分析及优化   陈镜墨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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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王彦博

审核:侯   玭

编辑:zheng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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